现代社会中的行政管理具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其一是科学性;其二是规范性。前者意味着行政管理不是管理者意志的一种主观的、任意的表达,而是在一定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所进行的一种执行国家职能、管理社会秩序的活动,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讲求一定的技巧,而后者则意味着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其首要宗旨是在保障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前提下组织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在这样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具备一定的伦理素质、掌握一定的行政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能够明智地作出行政决策并熟练地执行行政任务的人才。
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相匹配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治国方略之下,我们才有可能建立这样一套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的行政管理体系。在我国,1999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语句加入宪法序言,至此,我国正在进行政治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开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其实,我国政府在此之前已经为实现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作出了许多努力。就依法行政而言,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学从无到有,在短短的20年左右时间里走完了西方国家用一个多世纪走完的道路。时至今日,“民告官”在我们国家已经不再是新鲜的事情。就科学行政而言,我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行政学院,为现代化的行政管理事业培养掌握科学管理方法和相应职业素质的高级人才,并从事行政科学和公法理论方面的研究工作。毋庸讳言,在完成上述两项艰巨任务的过程中,学习其它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西方国家,从民主、法治观念萌芽到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之间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此期间,各种各样的制度理念和制度模式经过了试错和检验,能够保存下来的知识资源和制度形态都是有其一定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可以从现有的各种资源中选取可资借鉴的内容,并且结合我国自身的传统和经验,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方式。
法国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宪政体制的发源地,在通过法治和行政科学来组织与管理社会方面具有优良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在公法和公共行政理论方面,法国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早在18世纪中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男爵就提出了将国家的三种重要权力———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专门机构行使,从而使它们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的思想。而同时期的另一位法国思想家卢梭则提出并详尽论证了“公意”和人民主权的概念。这些早期思想家的重要著作大多早已译成中文,并且作为人类文化的共同遗产而渗透到中国的制度建设实践之中。
进入20世纪以来,法国的公法和公共行政理论日渐走向成熟和细致,充分考虑到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比如,思想家狄骥(Duguit)通过反思造成法国大革命的负面后果的原因,揭示了卢梭理论的缺陷,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概念,从而极大地发展了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而同时期的另一位行政法名家奥里乌则注意到服务和强制是政府职能中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并提出了一种在两者之间趋致平衡的方案,从而补充和完善了狄骥的理论。如今,法国的公法学界更是名家辈出,以杜维热(Duverger)、布莱邦(Braibant)和维尔(Weil)等人为代表的当代法国学者将行政法的学说同法国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行政法领域内的“专家-法官”共同体,并使得政府的行政活动真正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而这种监督并不以牺牲政府的效率为代价。
由于我国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各种原因,我国出版界和翻译界在引进西方公法和公共行政方面的著作时,主要偏重于英语世界的作品,而很少涉及法语作品,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法语作品。就行政法学的著作而言,英、美、法主要强调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其主流学说是“最小政府”论,就是说“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种理论是与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的盛行紧密相关,是以效率和利益为最终诉求的。但是,效率和利益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社会价值。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公平、社会和谐和稳定等多维度的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组织良好的政府是能够在实现上述价值的过程中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保障公共权力的良性运作”为主要目标的法国行政法是值得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参考的。
在我国的行政改革和法治建设步入新的历史阶段的今天,“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译丛”的出版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制度的知识同科学技术知识一样,都是人类知识宝库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我们可以从别国的行政和司法经验中探寻出制度建设和制度实践中的一般规律,从而避免走弯路,节省摸索和试验的成本。但是,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偏重某一种制度模式,而忽视其它的可能性。只有通过对各种模式的比较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对这些模式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才可能得到适合我国需要的公法和公共行政知识。也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才有可能对人类的知识进步作出创造性的贡献。